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促進地下空間合理利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地下停車位,是指住宅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地下和半地下室內場所,以及依法配建可以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
第二章 土地供應
本規定施行前未將地下停車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出讓合同約定、但地表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包含地下停車位且方案已經審批通過的,視同與地表項目同步取得權利性質一致的使用權。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地下停車位的用途,根據有關規定,用途按照地下停車位所對應宗地的用地類型在其代碼前增加UG字樣(同時刪除用地字樣);地下連接通道等地下空間參照建設項目地塊所對應宗地的用地類型確定。
(三)地表建設用地為多用途、且明確用途分區的,按照各自分區用途土地的最長土地使用期限確定該分區對應地下停車位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未明確地下停車位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地表建設用地最長土地使用期限。
地下停車位等建筑物、構筑物的界址范圍,按照規劃核實文件明確的建筑物、構筑物外圍范圍確定。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住宅區地塊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停車位配建標準以及相關規劃技術要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車位配建標準以及相關規劃技術要求的規劃條件作為合同附件。
(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地下停車位結構層高、車庫出入口尺寸、行車道、停車位柱網間距、車位尺寸、公共設施和設備用房、人防工程區域車位位置、平戰轉換專項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設計文件要求設置人民防空標識,并進行實地標注。依法配建的住宅區人防工程用于平時汽車停放的,按照人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的內容實施建設。地下停車位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對地下停車位進行規劃核實。規劃核實時,應當對地下停車場的空間范圍、建筑面積及停車位數量、位置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 因防火分區及人防設施建設、布設疏散通道等客觀原因導致地下停車位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同等以上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合格后準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其中,變更后停車位數量不能滿足配建指標要求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
第四章 銷售租賃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將可以銷售的地下停車位與商品房一并辦理預售許可。經審核符合銷售條件的,應當將批準銷售的地下停車位個數和面積在預售許可證上備注。
辦理地下停車位銷售備案時,應當提交標明區位、編號、停車位歸屬、租售方式、界址范圍、人防工程區域的平面示意圖。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地下停車位進行銷售或者附贈時,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區業主的停車需要,以個(間)為單位銷售或者附贈,并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住宅區域內,建設單位所有的地下停車位數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區域內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只能購買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
滿足本住宅區業主的購買和租賃需求后還有多余車位的,可以租賃給本住宅區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地下停車位樓盤表、網上簽約和銷售合同備案制度,加強地下停車位銷售的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三條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車位的,應當按照人防工程標識標注要求進行實地標注,在現場顯著位置明示“人防工程”等字樣,不得將車位出售、附贈,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出租合同應當明確用途屬人防工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按照規定收取的租金在扣除該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停車服務單位租賃地下停車位的,應當在銷售現場或者地下場所出入口處明示本住宅區的地下場所平面圖、車位分布圖、車位租賃價格、停車服務費價格,并明確標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區域。
第五章 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地下停車位原則上以“個或者間”劃分定著物單元,每個定著物單元與所對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宗地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單獨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本規定施行前已經依法登記的地下停車位權屬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人可以申請將原有登記的地下車位單獨發證,發證時記載原有登記面積,并在不動產權證書“面積”欄明確記載標注地下停車位建筑面積。
第二十七條 地下停車位面積按照地下停車位套內建筑面積(實際占用面積)計算,不記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和宗地面積。不動產權證書“面積”欄明確記載標注地下停車位套內建筑面積。
第二十八條 地下停車位所有權首次登記由建設單位申請。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業主共有的地下停車位,由建設單位代為申請辦理首次登記。辦理首次登記,應當提交地下停車位符合規劃和竣工驗收材料、地下停車位調查或者測繪成果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人防工程范圍等相關材料。
對經依法批準,將原有地下空間改建、擴建、改用為地下停車位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改建、擴建、改用后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和竣工驗收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依法配建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符合登記條件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登記為國家所有,并在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人防工程”。
建設單位將地下停車位轉移登記申請材料交給購買人的,購買人可以單方申請轉移登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住宅區地下儲藏室,商業綜合體、辦公用房等建筑的地下停車位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來源:泰州市政府